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李 成 玉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包括以下十类: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十)放射源。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