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按照文化部《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对我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辽宁省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组织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建立《辽宁省珍贵古籍名录》,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加强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组织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命名“辽宁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促进我省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有序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工作。从2007年10月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省组织开展古籍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收藏古籍的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普查工作将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层次实施”的原则进行,由省文化厅具体组织,在省图书馆设立辽宁省古籍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普查工作。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的古籍收藏单位可根据本系统实际,制定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既可在系统内成立分中心,根据普查标准开展普查工作,将数据汇总后报送省图书馆;也可由各古籍收藏单位将普查数据直接报送省图书馆。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省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2007年10月至2009年7月,重点开展一、二级古籍的普查工作,建立完善的古籍登记制度,着手建立辽宁省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2009年8月至2010年底,开展二级以下古籍普查,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初步形成《辽宁省古籍联合目录》。
(二)组织《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并建立《辽宁省珍贵古籍名录》。从2007年9月起,我省已经按照文化部统一安排,开始分批次组织《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工作。名录申报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各申报单位和个人向省文化厅申报,经省文化厅汇总、初审后,向文化部提出申报。名录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善本中产生。同时,参照国家模式,制定《辽宁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定办法》,分批次组织我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建立工作。基本程序是:各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市文化局申报,经各市文化局汇总、初审后,向省文化厅提出申报,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辽宁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市也可建立市级珍贵古籍名录,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三)组织开展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和辽宁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命名工作。从2007年9月开始,我省已经按照文化部要求,组织开展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由古籍收藏单位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经省文化厅初审后,报经省政府同意,向文化部申报。同时,制定《辽宁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办法》,组织我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命名工作。“辽宁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由各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省直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由市文化局初审通过后,向省文化厅申报,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统一颁牌。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制定管理办法,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