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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七、除专用库房外,禁止在人防工程内部存放、携带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专用库房的设置和安全措施,应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不得轻易报废,确需报废的,应报经省人防部门批准。凡经批准报废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拆除、回填等善后工作,防止发生事故,单位工程由单位负责,公用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各级人防部门对报废工程的善后处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的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防指挥工程一律不得列为开放项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如因战备工作需要,有关单位需参观人防指挥工程时,各市要严加控制,并报上一级人防部门审批。对参观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参观的时间、项目等,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凡经中央批准的开放城市,都可准备一些人防工事项目供外宾参观,这些项目仅限于群众掩蔽工事、医院、车间、会堂、游艺、商业点等已完善的平战结合工程。对各级指挥所、重要物资库、疏散干道、通信枢纽和正在施工的项目以及坚守城市防卫作战的设防工程,一律不准开放;涉及到全市的作战设想、工程规划、工事布局、数量、具体技术标准等,一律不准向外宾介绍;凡供外宾参观的人防工程项目,禁止外宾拍照、摄影,并应事先通知外宾。各市准备对外宾开放的人防工程项目,应由市人防委员会审查,报省人防委员会批准;解说词,应经市外事、人防部门审查,报省人防办公室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由单位、区(局)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报省、市给予表彰、奖励。区(局)以上的人防部门召开表彰大会,其奖励费用可在人防经费中开支,奖励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要酌情给予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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