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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四、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98号文件规定,从国防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因平时使用需要改造、完善人防工程,所需经费,全民企业在生产发展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税后积累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其行政事业费中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保用品和生活补助。
  一、从事人防工程维修保养作业人员的口粮补助,按照人防工程公司(处、队)有关补助标准执行。生活补助,按参加人防工程施工的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二、在人防工程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按照在人防工程地下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执行。
  三、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食品)。
  四、从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人员,应根据工种和施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三条 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各单位都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群众保护人防工程及其各种附属设施,发现有危害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时,要坚决加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防止影响工程的使用和安全。
  二、设有人防工程的山体一般不得设置采石场。如确需采石、取土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同意,可在距工事外侧五十米以外不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的指定范围内进行。严禁在工程的上方和周边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
  三、禁止在地道和掘开式、防空地下室等人防工程的安全范围内取土。如确需取土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的同意。根据工程防护要求,应距工程外墙边缘两米以外按一比四放坡取土,取土区不得积水,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禁止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影响人防工程进出道路的范围内,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和埋设地下管道等。确需修建地面工程和埋设地下管道等设施时,须征得市人防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禁止擅自在工事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必须开设时,须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并由设计、施工部门提出处理措施,确保工程的防护密闭性能。
  六、严禁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拆除时,简易级人防工程,须经市人防部门批准,报省人防部门备案;五级以上人防工程须报省人防部门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拆除单位按规定予以补建或赔偿。赔偿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简易级工程二百五十元,五级混合结构工程四百元,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六百元,材料按定额收取,安装有各种设备、设施的工程根据实际造价确定。办理人防工程赔偿事宜,由市人防部门负责。所收经费、材料由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补建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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