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5日)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1985年4月16日 苏政发[1985]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储藏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保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
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坑道、地道、掘开式防空地下室等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均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范围,都必须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平时、战时都能使用。
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各级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细则》和《规程》,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经验。维护管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地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防部门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政法部门要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维护管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公用人防工程以及中、小学和街道的人防工程,由市、区(局)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市、区(局)人防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负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
第六条 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使用等规定,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人员管理,有规章制度,使人防工程经常保持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