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法律审核,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说明、提供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和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报送法律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法制机构可以进行修改、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不成的,报请本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将其退回起草部门:
  (一)报送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分歧,需要进行协调的。

第五章 决定、公布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法制机构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提请本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
  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由区长或县长签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行政首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所在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档案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场所。市档案馆应当提供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区县档案馆应当提供本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市和区县档案馆应当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检索和全文查阅等服务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