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车辆的;
(二十一)摩托车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十二)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照明或者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的;
(二十三)夜间牵引车辆,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的;
(二十四)牵引被牵引车超过一辆的;
(二十五)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牵引车辆的;
(二十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十七)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者试车的;
(二十八)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十九)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三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三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十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十三)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未减速行驶的;
(三十四)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的;
(三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十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三十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的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停车、行驶或者上、下乘客的;
(三十九)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四十)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将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四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交通事故车辆的。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四)将非汽车类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八十的;
(六)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未达百分之百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将汽车类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
(四)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一)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
(二)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七)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八)货运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客的;
(九)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百的;
(十)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八十的;
(十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或者擅自设置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