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于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放置临时号牌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六)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七)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八)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
(十)非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十一)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二)驾驶摩托车时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三)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遇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的;
(二)遇放行信号通过路口时,不依次通过的;
(三)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机动车辆不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汽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的;
(六)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机动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七)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八)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抛撒物品的。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指示标志、标线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
(七)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安全头盔的;
(八)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的;
(九)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十)不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十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的;
(十二)机动车不按规定借道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三)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十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十五)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六)故障车辆能够移动时,未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七)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八)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十九)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二十)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二十一)违反规定在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二十二)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十三)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二十四)夜间在没有照明、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二十五)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使用远光灯的;
(二十六)雾天行驶时未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七)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八)故障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开启示警灯的。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