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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依据《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二)累计发生死亡4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五)不按本办第二条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

  (六)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省建筑业协会发布信用评定通知;

  (二)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筑业(行业) 协会;

  (三)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

  (四)省建筑业协会进行复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部分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信用进行评审;

  (五)省建筑业协会将复审结果报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六)评审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示10天;

  (六)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七)省建设厅公布评审结果。

  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实施。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评价的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是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由省建筑业协会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三级资质企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规定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差异化监管。

  第十四条 绿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作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出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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