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在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使用港口泊位和进行作业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
第二十七条 本市的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为港口和口岸相关的部门、单位提供集中办公场所和公共服务。
进驻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港口货物运输、进出口贸易、船舶及其人员出入境提供行政审批、电子数据交换、金融、信息发布、人才交流等方面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第二十八条 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用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措施,方便通关;实施企业诚信风险管理机制,为诚信等级高的企业提供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供快捷服务。
第二十九条 天津港口和口岸相关部门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与相关地区共同建设发展内陆无水港,形成内陆无水港与天津港口国际航线的对接,实现天津港口功能延伸。
第三十条 加快推进本市电子口岸建设,建设集口岸通关、公共信息、综合物流和电子商务于一体的电子信息平台,实现港口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事故和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还应当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生港口作业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扩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