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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九)含有计算机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技术的产品和工具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没有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者取消联网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向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整改的通知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保密管理和密码管理规定的,由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密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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