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以后查处的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其罚款和收费均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查处部门计收。
6.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查处部门同意暂时留用期限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到市规划局或区、县规划管理局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违章占地临时使用证、违章建设临时使用证,并按本办法收费。
城区、近郊区各区规划管理局,只限于对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违章临时建设工程,进行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违章建设临时使用证。远郊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只限于对建筑总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及区、县所属单位的违章临时建设工程以及不超过十五亩的违章占地,进行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违章建设临时使用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违章占地临时使用证。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征地时代征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为该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用地和施工暂设工程、凡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的,免收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两年。到期后建设单位申请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两年内按规定标准收费;延期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征地时,代征的其他土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六、城区、近郊区系指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行政管辖区。其他地区均为远郊区。
七、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在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前,与收取执照费的同时,计收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八、市规划局检查处负责管理市局批准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组织清查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以后批准现在仍在使用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监督建设单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收回到期的临时用地,督促到期的临时建设工程拆除工作。
九、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定的收费,一经收取概不退还。
十、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各区、县规划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可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规划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