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原使用期和延长使用期累计不超过两年,按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3.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以后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仍在使用的临时建设,经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复核同意继续使用的,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算,使用期在两年内按规定标准收取临时建设工程费;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办复核批准手续的,按违章建设工程处理。
临时建设工程系指施工暂设工程、临时性商业棚房、临时周转房以及其他临时建设工程。
四、擅自占地、建设临时建设工程,除按违章处理外,分别按以下规定收费。
1.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以后的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分别按规定标准的十倍收费。
2.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期间的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以后查处的,自违章之日起两年内的,对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以后的违章期间,按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两年的,对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以后的违章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3.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以后的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已经规划管理机关检查处理,规定了暂时留用期限并在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以后到期的,违章单位申请继续使用时,经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按规定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审查批准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时,自发证之日起分别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到期后不经批准继续使用的,除按违章处理外,对继续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十倍收费。
4.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以后的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经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以后查处违章和收费后,当违章单位或个人申请继续使用时市规划局或区、县规划管理局按规定在各自审批权限内,按照规划要求审查批准后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或违章占地临时使用证、临时建设许可证或违章建设临时使用证。
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建设许可证的,自违章之日起两年内,对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以后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违章占地和违章临时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只能限期使用的,经审查可发给违章占地临时使用证、违章建设工程临时使用证,并对限期使用期间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