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试行<北京市基本建设征用近郊农田办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等74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8日)废止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1988年3月14日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为了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对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在审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时,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占用临时用地、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经审查批准并按规定收取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后,方可占用和建设。对已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要严格管理。
二、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按规定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审查批准临时用地时,需在临时用地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或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期限或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使用期间和延长使用期间按以下规定收取临时用地费。
1.临时用地按用地面积收费。收费标准: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1元。
2.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原使用期和延长使用期累计不超过两年的,按以上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以上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3.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以后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仍在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机关复核同意继续使用的,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算,使用期在两年内按规定标准收取临时用地费;使用期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办复核手续的,按违章占地处理。
三、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按规定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时,需在临时建设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或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和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使用期间和延长使用期间按以下规定收取临时建设工程费。
1.临时建设工程按建筑面积收费。收费标准: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