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四)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和有关的法律责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合同时向出让方支付全部地价款15%至20%的定金。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个月内支付全部地价款;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具体支付期限和方式应在出让合同中规定。延长付款期间,土地使用者每月应按未付款额此。至2%。的比例支付资金占用费。
土地使用者超过2个月或合同规定期限仍未支付全部地价款的,不退还定金,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出让方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退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地价款后,应按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地价款额1%的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地价,并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