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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明确节约用水目标和措施;

  (二)确定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制度;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第二十六条 工业用水户应当采取循环用水措施。间接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采矿单位应当处理利用矿坑水。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用水应当使用雨水、地表水和再生水。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储存和利用工程,其景观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

  第二十八条 经营洗车业务应当使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

  第二十九条 年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水平衡测试规范对非居民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改造供水管网,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定期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发现管网损坏的,应当及时抢修。

  供水管网的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超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和供水管网的维护。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渗渠道、输水管道等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方式。

  禁止违法侵占、毁损防渗渠道、输水管道等农业节水灌溉工程。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山丘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塘坝、小型水库、环山截水沟等雨水利用工程,鼓励、扶持兴建集雨水窖、水池等工程,拦蓄、存贮利用雨水。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农业节约用水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推广,培育生产农业节约用水设施的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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