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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状况、用水现状和节约用水潜力;

  (二)节约用水目标和总体安排;

  (三)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和指标体系;

  (四)污水、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的综合利用;

  (五)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及其保障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新闻单位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水计划和定额

  第八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

  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与行业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第十条 非居民用水户分为重点用水户和一般用水户。对重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实行核定管理,对一般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徐州市市区重点用水户为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年用水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也可以将其确定为重点用水户。

  县(市)、贾汪区重点用水户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重点用水户。被确定为重点用水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该用水户,并予公示。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报送备案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同年12月31日前作出核定或者备案。

  新增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居民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或者报送备案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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