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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0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7日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7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节约用水工程建设,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对污水、再生水和雨水的开发、利用。

  第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下设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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