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22日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