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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 京财会[1998]137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计档案工作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及单位内部各项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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