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灰企业投资建成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可免交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第七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每季收取和分配一次,年终结算。
各地市综合利用办公室收取的专项资金,20%交省综合利用办公室,80%留在地市。
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粉煤灰制品生产企业的补贴,根据综合利用办公室核定的企业用灰量,按吨计算并支付补贴。用灰企业可将补贴的35%用于产品推广,5%用于职工福利及奖金,60%用作企业更新改造资金。
(二)用于直接使用原状粉煤灰的工程项目(筑路、筑坝、回填、造地及拌制混凝土、砂浆等)的补贴。其中10%可用作用灰企业职工福利及奖金。
(三)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
(四)用于粉煤灰制品建筑的设计与施工的补贴。设计和施工单位可将补贴的10%用于职工福利及奖金。
(五)用于奖励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对用灰企业的补贴标准由综合利用办公室根据用灰设施、投资渠道、年用灰量、运灰距长短和用灰成本的不同具体确定。
第九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火力发电厂,必须同时考虑粉煤灰存贮和综合利用的配套工程设施并做到“三同时”,否则不批准立项。本规定发布前已投产的企业,应制定技术改造规划,逐步扩大综合利用规模和改善用灰条件。
第十条 用灰单位和个人到储灰场按指定地点自行取用未经加工的粉煤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排灰企业应在排放设施、供灰办法及运输装卸等方面为用灰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排灰企业提供经过加工的粉煤灰、装车服务或运输服务的,应本着用灰单位和个人利益大于供应单位利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适当收取费用。协商不成时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及其建筑制品,并以此作为设计评优的主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