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规定修正案》(发布日期:1998年1月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规定
(1991年9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第一条 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控制废渣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辖区内与粉煤灰排放、利用、治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贯彻谁排放、谁治理,鼓励利用,化害为利,防治污染,改善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粉煤灰制品的开发和生产;粉煤灰制品的研究、设计和施工;在建筑、市政、水利、港口、铁路等土木工程中直接使用粉煤灰替代其它原材料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利用粉煤灰回填造地等。
第五条 河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范围内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粉煤灰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制定落实有关规定;研究编制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收取和分配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协调处理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日常事务等。
凡有粉煤灰资源的地市,均应建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 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各排灰企业按综合利用量计算,每吨粉煤灰向当地综合利用办公室纳缴纳1.5元专项资金。粉煤灰综合利用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排灰企业,按全省平均利用率折算量计算缴纳专项资金。
排灰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