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规定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地”字样,并将“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企业,应积极采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砖瓦及其他建筑材料。在距电厂(储灰场)20公里运距范围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企业必须制定改造计划,限期转产(粉煤灰掺量应大于10%)。对到期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瓦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