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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八)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省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就建立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等进行调研,待国家相关配套制度出台后,研究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各地、各部门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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