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核定编制。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要根据职能和任务,遵循保证公益性职能履行,满足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民科技需求的原则。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燉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不得超编配备人员,不得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用人制度改革,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完善考评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要设立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资金,加速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欠发达地区给予倾斜。各地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逐步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水平。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给予适当补贴。
(二)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的安置工作。在鼓励和支持富余农技推广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