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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9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更加积极、合理、高效地利用外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57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的选择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布局,规范产业准入,强化技术带动,注重内外配套,引导产业集聚,全面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参与我省产业结构调整:

  (一)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及家电、机械设备、化工、食品、纺织服装、生物技术及材料六大支柱产业;

  (二)突出发展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造船及船用设备、各类大型成套设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环保机械和农业机械等装备工业;

  (三)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提升造纸、水泥、化肥、轮胎等传统行业;

  (四)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国际服务外包和旅游等服务业;

  (五)继续加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稳步推进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七)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运营中心和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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