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
(赣市府字[2007]129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经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执行时间问题。(1)省已批复为行政单位并已核定津贴补贴发放标准的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时间从7月1日开始执行;(2)已上报省待批复的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时间从7月1日开始执行,但应待省批复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标准从7月1日开始补发。(3)其他还未上报省批复的单位,在上级还未明确单位性质之前,各单位仍按原有办法发放职工福利,待省批复后再按规范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也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并对7月1日以后发放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算,多退少补。(4)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在未确定所在地发放津贴补贴标准之前,暂按市直机关标准执行,待确定所在地标准之后,再按两个50%的标准从7月1日开始补发,各办事处现行补贴可以照发,但标准到位后要进行清算,多退少补。(5)已明确为行政单位或已报省待批复的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赣市府字[2007]93号和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市办字[2007]104号文件规定,从7月1日开始停止各项奖金、福利和补贴的发放。
二、关于人员已调动但关系未划转人员津贴补贴发放问题。(1)凡调到企业化管理或其他事业单位上班人员,由于调入单位不属于规范津贴补贴范围,为防止领取双份补贴问题发生,对此类人员一律不列入规范范围;(2)组织任命职务提升人员,其工资关系必须转入新单位,对关系未划转人员,除市委决定关系可留在原单位外,其余人员不列入规范津贴补贴范围。
三、关于单位负担部分资金的归集问题。按照市政府赣府字[2007]93号文件规定的资金负担原则,已批复发放津贴补贴标准的单位按以下渠道解决发放资金:(1)2006年发放津贴补贴金额达到或超过人平1.5万元,2007年发放津贴补贴资金,除财政原已负担部分外,剩余部分按上年发放标准相抵后没有经费缺口的单位为:人防办、审计局、财检办、看守所、中级法院、交警支队、交警直属大队、交警黄金大队、检察院、巡警支队、黄金公安分局、物价局、安监局、国土局、国土章贡分局、国资委、广电局、教育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2)2006年发放津贴补贴金额虽未达到人平1.5万元,但单位也自行发放了一部分,按上年发放标准相抵后的资金缺口全部由财政负担的单位为: 统战部、组织部、机关工委、政研室、市委办、政府办、人大、政协、纪检委、法制办、宣传部、编委办、司法局、台办、工商联、明盟、九三学社、民建、民革、民进、农工党、机要局、信访局、外侨办、统计局、政法委、宗教局、特警支队、警犬基地、戒毒所、发改委、老干局、计生委、体育局、农工部、扶贫办、科技局、商务局、民政局、农业局。(3)2006年发放津贴补贴数没有达到人平1.5万元,单位也自行发放了一部分,按上年发放数相抵后仍有资金缺口,其缺口资金由财政、单位各负担50%的单位为:公安局、公安章贡分局、经贸委、人事局、环保局、文化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粮食局、劳动局、卫生局。(4)2007年规范津贴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部分资金,三季度部分在7月25日、四季度部分在9月25日前上交财政专户,具体金额按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领导小组下发的批复为准。(5)今后单位增加人员,其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按单位现有人员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