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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信丰县人民政府等8个单位“2007年度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信丰县人民政府等8个单位“2007年度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决定
(赣市府字[2007]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近几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转变政府职能、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依法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根据《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依法行政办字[2007]6号)精神,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自荐的基础上,经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授予信丰县人民政府、兴国县人民政府、南康市人民政府、会昌县人民政府、市规划建设局、市矿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8个单位为“2007年度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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