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影剧院、礼堂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正式电工操作和管理,定期维修检查。
2.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舞台、观众厅和其他场所的配电线路,必须分路控制,禁止使用铝线。
3.禁止拉设临时线路。凡移动的电气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
4.吸顶灯须采用瓷灯口,并有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灯头线须采用耐高温线或套瓷管保护,配线接点均应设金属接线盒。面光、耳光灯泡表面距可燃结构或材料的距离不得小于五十厘米。
5.工作灯的功率不得超过六十瓦。
第六条 在影剧院、礼堂进行放映、演出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1.放映电影,须由取得放映许可证的放映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影放映机要采用安全光源,其散热管穿过屋顶时,距可燃结构不得小于五十厘米。倒片机须有导除静电装置,接片用的易燃物品须放置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放映硝酸纤维影片,须事先经影剧院、礼堂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
2.演出文艺节目需要烟火效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在影剧院、礼堂电工配合下按规程进行。
3.放映、演出时,必须保持舞台通道、场门畅通。严禁闩锁场门。舞台侧台不得堆放与演出无关的物品。
4.各放映、演出场次之间,需有二十分钟以上的间隔时间。
5.放映、演出时,场务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坚守岗位,值班室须设值班电工。放映、演出结束后,须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发生火情时,要及时报警和组织观众疏散。
6.除指定地点或演出需要外,禁止吸烟。
第七条 影剧院、礼堂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须符合下列要求:
1.舞台、观众厅、放映室、休息室、灯光操作室、配电室、空调室等,均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便于取用。
2.舞台、观众厅及其相连接的房间内,禁止使用炉火或者液化石油气。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3.楼梯、通道等处铺设地毯,须紧固在地板上。
4.除值班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留宿。舞台、放映室等工作间不准会客,不准堆放杂物,不准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