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98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6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发布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保障影剧院、礼堂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礼堂(包括排演场、俱乐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下同),均适用本规定。
影剧院、礼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影剧院、礼堂的经营单位负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三条 影剧院、礼堂应当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下列要求:
1.观众厅应按设计设置固定座椅。不得随意增设座位。
2.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照度不低于一勒克斯。
3.观众厅二百个以上座位的,其周围一百米内应不少于三座消火栓;不足二百个座位的,不少于二座消火栓,一千五百个座位以上和重点影剧院、礼堂,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舞台台口应设水幕或防火幕,并有备用电源。
4.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宜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5.茶炉、取暖火炉及其烟囱,不得靠近可燃结构,烟囱穿过屋顶的,其周围五十厘米内不得有可燃物。
第四条 影剧院、礼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当符合下列防火要求:1.通风管道应为非燃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或难燃材料。2.风机进出口处应安装阻火闸门。舞台、观众厅、休息厅等处的通风管道应分别设置。分设有困难、必须连通的,应在相连处安装阻火闸门。3.通风管道穿过舞台台口上部防火隔墙的部位,应安装阻火闸门,隔墙两侧一米以内的风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