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3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行工作状态,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灾情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 善后事宜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市国土资源厅局在事后上报应急调查报告。
5.2.4 应急响应结束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6 灾后处置
6.1 灾后建设
灾后受灾群众新建住房地址,由建设部门按《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进行选定;新建住房用地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协调,可采用异地兑换或适当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涉及灾后残留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由乡镇政府组织群众按照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进行办理。
6.2 社会救助
发生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由民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捐献资金和物资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如数送交灾区政府及受灾群众;对于发生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政府争取救灾扶贫资金或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进行解决。
6.3 灾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