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险情应急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应立即派出专业人员(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应急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险情确定为临灾状态时,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成立现场险情应急抢险指挥部,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启动“防、抢、撤”方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人民政府应解除险情应急状态,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管制措施,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5.2 灾情应急
5.2.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1)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及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5.2.2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市和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调查,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