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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组装式井字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组装式井字架安全管理规定
(京劳保发字[1988]46号 1988年2月28日)


  为加强建筑组装式井字架的安全管理,防止在使用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特作如下规定。

一 井字架

  第1条 井字架的支塔、用材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得钢、木棍用;整体结构不得摇晃、歪斜、变形。
  第2条 井字架的高度应高于使用面6米。在距顶部4米处的滑轨上必须安装超高限位装置,并保证在使用中灵敏有效。
  第3条 井字架的任一点与架空输电线路或带电设备的水平与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4条 井字架首层进料口必须支塔防护棚,井字架其它三面应设围杆,禁止人员通行。
  第5条 钢管井字架立杆应用对接扣件连接不得错开搭接。四角应设双排立杆。
  第6条 井字架各层平台处必须搭设宽度不小于60厘米的人行通道,外侧应立挂安全网,里侧应绑护身栏。
  第7条 各层卸料平台两侧应有1.2米高的防护栏板或绑两道护身栏、档脚板。各卸料平台口必须安装防护门。
  第8条 井字架应对角设置缆风绳,每组不少于4根,与地面夹角应为45-60度。缆风绳必须使用直径不小于12.5毫米的钢丝绳,并用花蓝螺丝调节松紧,缆风绳严禁用钢筋、铅丝等物代替和拴绑在树木、电杆等物体上以及用别杠调节松紧。缆风绳架空高度和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标准。
  第9条 滑轨必须垂直,两滑轨间距误差必须保证吊盘运行的任一点不脱轨;严禁使用木质、钢筋等材料制作的滑轨。
  第10条 井字架必须使用配套的天轮和地轮,禁止使用开口滑轮。天轮加油处应设爬梯、平台,并铺板、绑牢、加护身栏。
  第11条 井字架每层平台或吊盘必须装设吊盘定位装置,吊盘定位装置应保证灵敏有效,安全可靠。吊盘定位使用的托杠(滚杠)必须两根同时使用。吊盘四角必须全部托实,方准上人接送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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