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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居民参保人数和人员类别申请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到位后办理本级财政业务实收账。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上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八)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表》。
  六、其它
  (一)城镇居民按规定每年缴费一次,基本医疗保险期限为12个月。每年的10月1日到12月20日为集中办理申报、参保、缴费时间。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一个家庭有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应同时参保缴费。
  (三)学生转学、升学的,由新学校继续为其按原编号办理参保;居民户籍地发生变更的,持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新户籍所在地社区证明,在原参保社区办理停保手续后到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居民本人编号不变。
  (四)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仍然在校学习的,提供学籍证明,可继续按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参保人员个人信息需要变更,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受理,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变更;或由居民本人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直接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上基本信息也需同时变更。
  (六)参保人员《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上的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参保缴费后,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通知,领取《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监督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明细表

                               金额:元/年

  参保对象      合计  中央补助  省补助  市补助  区补助  个人负担
  普通成年人     300    20    20    40    40    180
  对低收入家庭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00    50    50    100   100    0
  (现指低保对象)
  丧失劳动能力
  的重度残疾人    300    50    50    100   100    0

  成年低保对象    300    50    50    60    60    80
  普通未成年人    100    20    20    10    10    40
  未成年的重度残疾人 100    25    25    25    25    0
  未成年低保对象   100    25    25    15    15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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