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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宣布失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为:未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二、参保登记
  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中小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也可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登记所需材料
  (一)成年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未成年人选用其父(母)市医保卡内余额缴费的,提供父(母)身份证、市医保IC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指低保对象)提供民政局相关证明及复印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以上人员提供近期免冠一寸彩照或身份证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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