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投入力量,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明确一名乡(镇)领导负责,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养护人员,拟定本行政区域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各行政村要设立交通管理员,交通管理员可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在乡镇(街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和养护资金兑现工作,保护路产不受侵害,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搞好乡村公路招投标工作,组织村民搞好村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和冬季打冰扫雪及备防滑料工作。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一)按照“保障投入、规范使用”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稳定来源,健全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补助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补助等,同时鼓励社会捐助与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方式。
(二)省交通厅每年从公路养路费中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资金,按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不含村街道)补助。
(三)按照县道省补、乡道市补、村道县补原则,各县(市、区)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扣除必要的征收成本)全部用于乡公路养护。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助,保证乡公路正常养护。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列支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按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补助,同时解决县乡公路养护资金不足部分。
(五)为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作年度财政预算时,要按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10%安排农村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工程预备金。在公路发生水毁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拨付公路抢险资金。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乡村公路修建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在本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同时组织从其它渠道筹集乡公路养护资金。
(八)村公路养护资金除省、市、县(市、区)补助部分外,采取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办法筹集,但严禁向农民强行摊派。
(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市、县(市、区)交通局监管下,由市、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设立专户,纳入本级财政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四、改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