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农村公路(包括县公路、乡公路和村公路)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全面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和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工作要求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农村公路管理管理养护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二)农村公路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路必养、确保安全畅通的工作方针。
(三)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建立政府负责、行业指导,分段承包、责任到人,合同管理、招标养护,按期考核、奖罚兑现的管理养护机制。
二、工作职责
(一)市交通局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主体,负责审核上报县(市、区)交通局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具体工作由太原市公路管理处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资金筹措、使用负主要责任,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受灾公路抢修和恢复;按照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三)各县(市、区)交通局是本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主体,负责路政管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