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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工商函字〔2007〕24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范围

  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是:在陕西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市场类型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和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商品城、商业街。

  农村自然形成的无市场开办单位、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临时性、季节性集贸市场,暂不纳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范围。

  市场内经营者,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售农副产品的农民。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的认定和管理

  (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为A、B、C、D四个类别,其中A类为守信市场;B类为警示市场;C类为失信市场;D类为严重失信市场。

  (二)市场信用类别认定的依据和标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认定,依照《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工商字【2006】154号)、《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工作的意见》(陕工商函字【2006】189号)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规定的市场信用分类标准进行。即在现有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市场退出行为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市字【2007】208号文件规定的市场信用分类标准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认定。

  (三)市场信用类别的认定和监督管理。按照企业分级登记管理和“谁登记、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由省、市、县级工商局分别组织认定,上报省局确认的方法进行。具体认定程序是:县级工商局负责本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信用类别认定,并报市级工商局审定;市级工商局负责本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信用类别认定,同时负责审定县级局上报的市场信用类别,并将本辖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认定结果报省局确认;省局负责本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信用类别认定,同时负责确认各市级工商局报送的市场信用类别,并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全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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