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陕工商函字〔2007〕246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于10月12日颁布了《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了《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管辖、登记效力、登记范围、登记制度等作了新的规定。为认真贯彻《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切实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依法进行动产抵押登记对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按照《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二、严格规定,规范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并对动产抵押登记的对象、登记范围、登记内容、登记效力、登记办理时限等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准确把握抵押登记的对象和范围,严格审查登记内容,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询。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