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炭开采的紧急通知
(并政办发〔2007〕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炭开采行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通告》(晋政发电〔2007〕18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打击非法违法煤炭开采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乡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打击范围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经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矿井建设的非法开采行为。
(二)已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煤矿生产、建设、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进行生产和建设的违法开采行为。
三、工作重点
(一)关闭五类煤矿:
1、非法采矿的;
2、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
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
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二)停产整顿十类煤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的;
2、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
3、劳动组织、用工管理混乱,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未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的;
7、井下使用三轮车进行运输和使用其他非防爆设备的;
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