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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助学金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林水地矿等国家最需要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中央、省属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中职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59个“两区”县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各学校超出省级核定总额部分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仍按经费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或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如受奖或受助学生仍有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探索建立全社会联网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和回收征信体系,完善分担机制和还款机制,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适度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和以奖代补等措施,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业贷款,并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同时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贷偿政策。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生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资金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工作落实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实行校长负责制。同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作,密切配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开展。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完善市转移支付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担比例,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强化国家助学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人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过程管理,做到事前有预防措施,事中有监督机制,事后有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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