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统一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的通知
(并政发〔200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我市所采用的始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测绘体系已不能满足基础测绘和城市建设需求,其中测绘基准已不符合国家要求。为此,我市于2006年建设完成了“2006太原独立坐标系”,今年7月,该体系得到国家测绘局正式批准。“2006太原独立坐标系”成为我市唯一合法独立坐标系。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2月1日起,“2006太原独立坐标系”正式启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行业提供使用。各单位不得再使用其它任何坐标系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在本市从事测绘生产活动。
二、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目标,着手改造、转换建立在原有坐标体系上的地理信息系统与基础地理数据。全市六区范围内测绘项目平面坐标系必须采用“2006太原市独立坐标系”,并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进行联测;高程基准必须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六区范围内首级平面控制点如属其它测绘基准的,应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在一年内完成系统的联测转换工作。
三、不按照规定采用“2006太原独立坐标系”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今后我市范围内确因测绘生产要求,需建立或使用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的,必须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