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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并政发〔200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省市县财政体制和在35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晋政发〔2006〕45号)和对《太原市县级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批复(晋政函〔2007〕126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调整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落实省调整财政体制规定,充实和增强县(市、区)级财政实力;
  (二)县(市)级税收属地征管。县(含县级市,不含区)范围内各项税收一律按属地原则划分,由企业所在地县(市)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全部计入当地收入范围;
  (三)调整市、县(市、区)级共享收入税种和分成比例。扩大县(市、区)级收入范围,提高县(市、区)级共享收入留成比例;
  (四)基数不变,增量调整。以2006年为基期,通过增量调整,调节市、县(市、区)财政利益分配关系。
  二、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市级和县(市、区)级政府支出责任。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分别承担市级和县(市、区)级政权机关运转经费,本辖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支出。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维持和发展支出由省、市和县(市、区)承担。
  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到各县(市、区)的中小学,三年过渡期满后的办学经费,除省财政负担部分外,原则上仍执行市与县(市、区)5:5负担的办法。市财政应负担经费在过渡期内按核定数逐年下划各县(市、区),过渡期满后转为对各县(市、区)的定额补助。
  (二)按属地原则划分县(市)级收入。将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境内由县(市)级税务机关征收,收入级次原为市级的2002年以后新办企业所得税和中央下划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属地原则下放为县(市)级收入。
  以后年度,在县(市)境内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纳税主体的企业,由县(市)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收入级次为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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