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07修正)[失效]

  (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薄;
  (四)现居住地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八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人,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安排住房配租或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房产管理部门。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申请人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定期进行测算,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六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如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由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费减半收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