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5日)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海府〔2007〕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2007年12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府[2006]2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申请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费减半收取。”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审批并向申请家庭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应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用于支付房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