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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可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通过收购半拉子工程改造建设成的廉租住房;
  (三)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1、属市、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2、属市、区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经评估后,分别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差额比例支付房款后收购;
  3、属自收自支单位的腾空公有住房,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分别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评估价收购;
  (四)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兴建的廉租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的建设以小套型住房为主,住房面积标准可分别按成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36平方米、48平方米或60平方米计。
  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从市储备地中,按当年度供地计划,由政府无偿划拨;或者利用居委会或社区的建设留用地。
  第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部门、市特困居民援助中心,根据本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由市、区政府廉租住房房源筹集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并具体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利用市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等筹集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作出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合理调剂给各区人民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
  利用区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等筹集的廉租住房,由区人民政府直接用于向本行政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

第五章 廉租住房配租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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