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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7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5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府〔2006〕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及房源的筹措、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免减及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实行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廉租住房配租,住房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具体保障措施。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相应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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