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法规和规章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山东”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淄博市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网站、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子网站构成,是市政府开展对外宣传、政务公开、为民服务和网上办事的总窗口。市政府主网站提供市政府统一的面向公众、法人、政府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内容,具备政府信息的导航和检索、网上办事的受理和反馈等功能,是“一站式”的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单位子网站提供各部门、单位面向社会的政务公开和网上办事等服务功能。
第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包括主网站和子网站,下同)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统一标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主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子网站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主网站规定栏目内容的信息支持和应用支持;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子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主网站规定栏目内容的信息支持和应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