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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涧彝族自治县执行对农村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涧彝族自治县执行对农村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1991年1月20日南涧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通过 1991年2月7日云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南涧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农村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是自治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报请云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四日批准、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省第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追认后公布实施的。它规定我县农村人口的结婚年龄变通为:结婚双方或一方是农业人口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自治县执行这一变通规定八年多来,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婚姻法》的尊严和引导全县各族人民走上法制轨道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鉴于自治且目前人口密度大、生态恶化、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较大的实际,因而党政领导、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县人大委会关于农业人口执行婚龄变通的规定,提出了积极的建设和意见。为此,县六届人大常委会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为,现在我县农村执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的条例已基本成熟。应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特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废止南涧彝族自治县执行《婚姻法》对农村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第二,我县农村人口的结婚年龄,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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