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 已准予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套内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兄弟姐妹界定。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5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7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8元。
对于提供配租住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房屋,超过部分的房屋租金标准为:平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8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2.3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月租金为2.8元。